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3533号 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双园巷**。
法定代表人:严庆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家春,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唐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紫竹中街**。
法定代表人:唐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系成都大唐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系成都大唐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餐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磊。
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大唐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餐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
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大唐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餐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大唐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餐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大唐盛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餐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