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5304号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蟠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杏生,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姿颜玉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大勘二村**。
法定代表人:徐长彬。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姿颜玉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