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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与江树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7133号
案件名称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与江树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江树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7133号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住所地瑞士门德里西奥市Moree街,6850。

法定代表人:安娜·穆勒斯特罗姆,该公司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辉,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树铭,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与被告江树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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