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43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谷雯雯,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启明烟酒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新石北路与维明南大街交口西北角第五间,经营者赵振明。
被告:桥西区明旭综合商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广平街与华星路西南角,经营者赵振明。
被告:赵振明。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启明烟酒商行、桥西区明旭综合商店、赵振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