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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南浔正好电脑商行、南浔亿荣电脑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5民初67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南浔正好电脑商行、南浔亿荣电脑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南浔正好电脑商行;南浔亿荣电脑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民初67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700000458B。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健,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浔正好电脑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适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9K39N1J。

经营者:倪小荣。

被告:南浔亿荣电脑商行,经,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适园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F7A8T8U。

经营者:孙卫芳。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浔正好电脑商行、南浔亿荣电脑商行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浔正好电脑商行、南浔亿荣电脑商行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浔正好电脑商行、南浔亿荣电脑商行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浔正好电脑商行、南浔亿荣电脑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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