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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华城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113知民初102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华城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华城烟酒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知民初10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城XX超市,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商铺。

经营者:王跃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城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城XX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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