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2022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荣,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工业街**。
法定代表人:温梭。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河北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马慧军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