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鲁01执1170号山东福牌阿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牌公司)与山东大傲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傲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1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大傲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福牌公司申请,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福牌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傲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大傲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于2019年4月3日一次性支付赔偿款40000元后,该案即全部终结,福牌公司就(2018)鲁01执1170号执行案件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并不再就(2018)鲁01民初1162号判决再次要求大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福牌公司以被执行人大傲公司已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作结案处理,并自愿负担执行费5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山东福牌阿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院(2017)鲁01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