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乐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咸西社区莲峰北路莲花广场1J3层D-3号。
法定代表人:曹立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骅,广东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领尚名品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兴路赛格科技园二栋913室。
法定代表人:李壮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东莞市乐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领尚名品数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东莞市乐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以其已完全履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乐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乐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乐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东莞市乐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50元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