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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745号
案件名称李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74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阳,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

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3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冠贤,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倩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阳及辩护人张冠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李阳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石门滘心基围外东路*号对面4楼仓库,储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CHANEL”、“LV”品牌的鞋子。

同年11月13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李阳,并缴获假冒鞋子1批。

经估价,其中2174双鞋子价值人民币17998000元。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阳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并认为李阳具有犯罪未遂及从犯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及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

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阳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当庭表示悔过,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李阳是从犯且有犯罪未遂的情节;

二、李阳是初犯,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阳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李阳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阳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全案的性质、危害后果,考虑被告人李阳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何就娟人民陪审员  陈惠玲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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