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12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凌河镇万家银座服装超市。
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凌河镇驻地雄鹰大道南侧。
经营者:牛正德,男,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炳宗,男,该超市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凌河镇万家银座服装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