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如皋市丽豪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682民初495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如皋市丽豪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丽豪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82民初495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丽豪超市,工商注册地址:如皋市城北街道鹿门社区(鹿门新村7排1号,店面名称“丽豪超市”)。

经营者:张世凤,女,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宏,男,1968号1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系经营者张世凤之夫。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丽豪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以“双方已就本案停止侵权及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