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3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蝶科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卓国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康策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擎。
本院在上海蝶科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康策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上海蝶科软件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上海康策软件有限公司享有的本案债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康策软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平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赵敏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