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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怡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3民初933号之一
案件名称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怡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汕头市怡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933号之一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李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怡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詹河丽。

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怡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ZLXXXXXXXXXXXX.6号外观设计专利的被许可使用权人,该专利名称为“双层沥水篮”,申请日为2016年7月15曰,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2月15日,专利权至今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原告通过调查发现,被告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第112届中国日用百货商品交易会暨中国现代家庭用品博览会”展会内许诺销售、销售的双层沥水篮产品侵犯ZLXXXXXXXXXXXX.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且被控侵权产品销售量大,库存数量多,如持续放任将使原告专利产品销路严重受阻,专利无法发挥应有作用,原告将遭受更为重大的经济损失。

为保护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XXXXXXXXXXXX.6号专利权的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汕头市怡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交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理由如下: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塘围居委九尾溪洋,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广东省内的人民法院管辖,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的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审理。

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本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为双层沥水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证据初步证明,被告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第112届中国日用百货商品交易会暨中国现代家庭用品博览会”展会上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实物。

因被告在上海展览会上展示被控侵权产品,构成许诺销售,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汕头市怡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汕头市怡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商建刚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人民陪审员  程晓鸣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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