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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坤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民终440号
案件名称重庆坤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坤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民终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坤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施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坤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强通讯)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坤强通讯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坤强通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坤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坤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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