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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锦秀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6734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锦秀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锦秀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湘01民初673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锦秀百货店,经营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沁园小区******。

经营者:梁景秀,女,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锦秀百货店(以下简称锦秀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被告锦秀百货店经营者梁锦秀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福达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美工刀片生产企业,旗下“啄木鸟”品牌美工刀片年销量已超过十亿片。

随着原告商誉的提升,侵权行为层出不穷。

经调查,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涉嫌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锦秀百货店辩称:被告不知道是侵权产品,且销量少。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审查、核实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提交的进货单据,微信截图,经本院审查、核实后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1056900号“”商标的注册人为福达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的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经核准续展至2027年7月20日。

(2018)湘长麓证民字第6913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7月11日,福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员来到长沙市线望城坡站5出入口附近一处标有“锦秀百货”等字样的店铺前。

进入该店铺,福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购买了标有“啄木鸟”等字样的商品,并取得标有“锦秀百货日用品批发”等字样的收据一张。

2018年7月12日,公证员将所购物品和收据原件进行封存拍照后交付给福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2018年7月13日公证员将保全过程拍的照片及图片刻录成光盘并封存。

销售清单上啄木鸟刀片金额为35元,被告当庭认可公证过程中拍摄的门店系其经营。

被控侵权刀片如下图所示:图一图二图三图四图五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拆封和比对。

公证购买的实物与上述照片一致。

原告认为被控侵权刀片外包装上的“”,白色刀片盒上的“”、黄色刀片盒“”,刀片上的“”、“”与原告第1056900号商标均构成高度相似。

被告不认可其销售了上述刀片。

另查明,锦秀百货店系于2016年5月13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日用杂品的零售。

本院认为,福达公司系1056900号商标的注册人,其相关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刀片,与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文具刀、切纸刀属于类似商品。

经比对,被控侵权刀片外包装盒“”,白色刀片盒上的“”、黄色刀片盒上的“”,刀片上的“”、“”与原告第1056900号商标均由鸟图形加汉字的相同组合方式,其中鸟图形仅在鸟尾、鸟爪、鸟嘴存在细微差别,整体视觉效果无明显差异,构成相同。

被控侵权标识突出使用于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原告,故被控侵权商品系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结合公证取证过程中拍摄的门店照片系被告经营,取得的收据上有“锦秀百货日用品批发”的事实,本院认定被告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免除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1.主观上不知道是侵权商品;

2.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本案中,被告主观上虽不知道是侵权产品,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合法来源。

同时,被告作为销售商,对于产品的真伪应当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在被控侵权的外包装、内包装及刀片上存在相似但不相同的标识情况下,本院认为被告应当知道被诉侵权刀片系侵权产品。

综上,被告合法来源的抗辩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应当承担原告诉请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的侵权获利及商标许可使用费均无证据证明,本院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品的价格、商标的声誉及本案为系列维权案件之一,原告为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6000元,对于原告超出此范围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锦秀百货店(经营者梁锦秀)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刀片;

二、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锦秀百货店(经营者梁锦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6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锦秀百货店(经营者梁锦秀)负担400元,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晓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人民陪审员  虢建刚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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