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188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深圳市梵派标识艺术品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怡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荔园新村**202。
法定代表人:谢美华。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深圳市梵派标识艺术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52081****.2、名称:一种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