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16485号申请人:格兰富控股公司,住所地丹麦杰灵伯罗8850杰森斯大街**。
授权代表:拉斯姆斯·瓦德·安德森,知识产权及合规法律部主管。
申请人: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第一层B部位。
法定代表人:POULDUEJENSEN,董事长。
上述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放,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述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芬祥新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div>法定代表人:王玲玲。
被申请人:格兰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div>法定代表人:陈成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格兰富控股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芬祥新能源有限公司、格兰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芬祥新能源有限公司、格兰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芬祥新能源有限公司、格兰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灵燕审 判 员 袁 田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