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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湘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毛镓新理念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9民初14765号
案件名称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湘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毛镓新理念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湘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毛镓新理念饭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4765号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杨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R。

法定代表人:毛桃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涛,广东商达(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湘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章阁社区中港星商业广场**101-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U。

法定代表人:张汝南。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毛镓新理念饭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章阁社区樟企路中港星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H。

法定代表人:向爱端。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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