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4765号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杨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R。
法定代表人:毛桃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涛,广东商达(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湘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章阁社区中港星商业广场**101-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U。
法定代表人:张汝南。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毛镓新理念饭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章阁社区樟企路中港星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H。
法定代表人:向爱端。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