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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世纪联兴通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9民初1473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世纪联兴通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世纪联兴通讯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473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世纪联兴通讯商行,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新**世纪联兴通讯一社会信用代码×××32Y。

经营者:吕天雄。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受理费1050元,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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