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民初51号反诉人:南康区浪漫内衣店,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蓉江东路**。
经营者:欧阳莉珍,女,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朱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柏雄,男,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系欧阳莉珍丈夫,特别授权代理。
2019年4月12日,本院收到南康区浪漫内衣店的反诉状。
反诉人南康区浪漫内衣店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宏杰内衣股份有限公司退回加盟费8000元、保证金8000元,共计16000元整;
2、判令宏杰内衣股份有限公司退回2016年4月13日订货金14623元整,违约金14623元整,共计29246元;
3、宏杰内衣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反诉人与宏杰内衣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日签订加盟合同,反诉人交付给宏杰内衣股份有限公司加盟费8000元,保证金8000元。
合同延续到2016年4月13日反诉人参加宏杰内衣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订货会并缴付了14623元订货金,到秋冬预定发货时间反诉人要求宏杰内衣股份有限公司发货,但宏杰内衣股份有限公司单方面无理由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反诉人订货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基于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纠纷,而本诉基于侵害商标权所产生的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并无关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南康区浪漫内衣店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