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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沐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民初732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沐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沐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初732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云,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沐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志奇。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沐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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