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620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卢克服饰厂,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永胜小区****。
经营者:赵明伟,男。
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卢克服饰厂(经营者:赵明伟)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