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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汨罗市何荣辉商行、霍国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6知民初27号
案件名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汨罗市何荣辉商行、霍国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何荣辉商行;霍国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知民初27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16894057P。

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章华,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汨罗市何荣辉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汨罗市瞭家山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Q17J89F。

经营者:何荣辉,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霍国英,女,195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汨罗市何荣辉商行、霍国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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