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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家用电器(合肥)有限公司与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中电熊猫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3知民初142号
案件名称TCL家用电器(合肥)有限公司与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中电熊猫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中电熊猫家电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区子春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142号原告:TCL家用电器(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云湖路**。

法定代表人:李书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辉,北京卓岚智财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玄武区中山东路**)法定代表人:徐国飞。

被告:南京中电熊猫家电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div>法定代表人:邓伟明。

被告:天津市蓟州区子春电器经营部,住所,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东施古镇东施古村div>经营者:孟红伟,女,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TCL家用电器(合肥)有限公司与被告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中电熊猫家电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区子春电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TCL家用电器(合肥)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家用电器(合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家用电器(合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TCL家用电器(合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王颖鑫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庞海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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