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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美宜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4737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美宜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美宜佳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4737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周芬,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美宜佳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Y。

经营者蔡汉年,男,汉族,1971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赵国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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