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鄂96执83号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潜江市四宝斋书画社: 关于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潜江市四宝斋书画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鄂96民初2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潜江市四宝斋书画社赔偿经济损失及垫付的诉讼费共计53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潜江市四宝斋书画社履行了上述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鄂96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