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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宁市乐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1民初228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宁市乐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乐进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228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宇春,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乐进超市,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经营者:宋马华。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乐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550元,余款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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