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甘12执46号申请执行人:某餐饮管理公司。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
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安某。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豆浆店。
住所地xxx。
经营者xxx。
某餐饮管理公司与某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某餐饮管理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36050元(其中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支付经济损失3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豆浆店现已将本案本次执行标的部分履行,实际履行金额为21050元。
并将执行费200元缴纳至我院。
后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某餐饮管理公司同意接受被执行人某豆浆店支付的21050元案款并自愿放弃剩余款项的执行,至此,本案件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某餐饮管理公司与某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