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141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福丽多便利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经营者:韦仕铎。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福丽多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已预交550元,余款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