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1刑初24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邢杰,男,1991年4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人成邢杰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6日被实际羁押),同年8月28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佳栋,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9]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邢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万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邢杰及辩护人吴佳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成邢杰以营利为目的,于2017年年初至2018年7月期间,向他人购进假冒“NIKE”、“adidas”、“GUCCI”等注册商标的鞋子、服装,并通过开设于常熟市莫城街道陆家角北门三区三号的“赵德柱”服饰店进行销售。
另,被告人成邢杰伙同他人购进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短裤、T恤,利用开设于常熟市莫城街道陆家角新村二区二街8栋88号的“战地记者AMAZING”服饰店销售牟利。
2018年7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二爻街298号,查获被告人成邢杰存储待售的涉嫌假冒“adidas”、“NIKE”、“BALENCIAGA”等注册商标的鞋子共计2461双,其中2288双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同日,常熟市公安局民警在常熟市陆家角北门三区三号“赵德柱”服饰店,常熟市陆家角新村二区二街8栋88号“战地记者AMAZING”服饰店内当场查获涉嫌假冒“NIKE”、“adidas”、“FILA”等注册商标的鞋服等商品共计688件(双),其中623件(双)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鞋服共计2840件合计价值人民币37万余元。
被告人成邢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成邢杰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成邢杰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成邢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成邢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吴佳栋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成邢杰系初犯,且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成邢杰以营利为目的,于2017年年初至2018年7月期间,向他人购买假冒“NIKE”、“adidas”等注册商标的鞋子、服装,利用开设于常熟市莫城街道陆家角北门三区三号、名称为“赵德柱”的店铺销售牟利。
另外,被告人成邢杰伙同他人购进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短裤、T恤,利用开设于常熟市莫城街道陆家角新村二区二街8栋88号、名称为“战地记者AMAZING”的店铺销售牟利。
2018年7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成邢杰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二爻街298号住处,查获涉嫌假冒“adidas”、“NIKE”、“BALENCIAGA”等注册商标的鞋子共计2461双,经鉴定,其中2288双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同日,常熟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成邢杰独自经营的“赵德柱”服饰店,以及被告人成邢杰与他人合伙经营的“战地记者AMAZING”服饰店,当场查获涉嫌假冒“NIKE”、“adidas”、“FILA”等注册商标的鞋服等商品共计688件(双),经鉴定,其中623件(双)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鞋服中,其中的2840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
2018年7月26日,常熟市公安局在位于常熟市陆家角新村二区二街8栋88号的“战地记者AMAZING”服饰店内,将被告人成邢杰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成邢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与辨认笔录,其系“赵德柱”服饰店的员工,证实“赵德柱”服饰店系由被告人成邢杰经营,平时市场里都称呼成邢杰为“赵德柱”,该店铺主要销售服装与鞋子,服装涉及“GUCCI”、“BURBERRY”、“Supreme”等品牌,鞋子涉及“NIKE”、“adidas”、“JORDAN”等品牌,该店铺销售的鞋子与服饰都是假的,并且也不存在拼包或者帮忙寄送快递的情况;
店铺内鞋子、服装的实际销售价格就是成邢杰配在店铺内手机的朋友圈发布的价格,款式也是一样的,以及被告人成邢杰的销售时间、销售模式、流程、部分鞋服的价格、收款方式与账号等情况。
2、证人季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与杨某1、成邢杰于2018年5月合伙开设了“战地记者AMAZING”服装店,该店铺由两家分别经营,其中的“AMAZING”由其三人经营,成邢杰占40%的份额并负责进货,其不知道成邢杰的进货渠道,其店铺在被告人成邢杰被抓获前一段时间销售假冒“NIKE”品牌的短裤与T恤衫,已经销售了100件左右;
其知晓成邢杰另行开设有名称为“赵德柱”的店铺,主要销售“GUCCI”、“NIKE”等品牌的鞋子、服装。
3、证人杨某1的证言笔录与辨认笔录,证实其与季某、成邢杰合伙开设了“AMAZING”店铺,店铺内右边货架上的货物都是他们的;
其知晓,成邢杰另开设有名称为“赵德柱”的店铺,主要销售“NIKE”等品牌的鞋子,成邢杰有仓库的,每天都用小货车往“赵德柱”店铺送货;
其店铺中销售的假冒“NIKE”品牌的服装是成邢杰从广东进货的,售价为55元一件,衣服和裤子都是分开销售的,其每天都清点库存,并且记帐。
4、证人杨某2的证言笔录,其为“战地记者”服饰店的员工,帮助杨某1和洪某配货,证实杨某1等人除了销售店铺中的服装,还销售假冒“adidas”与“斯图西”等品牌的服装,价格在50元左右;
“AMAZING”店铺中销售有假冒“NIKE”、“北面”、“冠军”等品牌的服装,其中,“NIKE”品牌的服装销售价格为55元。
5、证人吴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与洪某经营“战地记者”店铺,该店铺与“AMAZING”独立经营,其店铺内销售了假冒“THENORTHFACE”品牌的服装,“AMAZING”店铺由成邢杰、杨某1与季某经营。
6、证人洪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战地记者”与“AMAZING”两家店铺独立经营,每家各出6万元的租金;
成邢杰放其店铺中销售一款“冠军”品牌的T恤衫,给其的价格为20元一件;
“AMAZING”店铺主要销售“NIKE”、“STUSSY”、“Supreme”等品牌的服装;
其曾去过成邢杰在南通的家中,其知道,“赵德柱”店铺内销售的鞋子涉及“NIKE”、“adidas”、“JORDAN”、“NEWBALANCE”等品牌,服装涉及“GUCCI”、“Supreme”等品牌。
7、证人杨某3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将成邢杰家中仓库的鞋子运送到位于常熟服装城的“赵德柱”店铺内并收取报酬,总共有40次左右,其运送的鞋子都是用纸箱和黑色袋子装的。
8、证人邢某的证言笔录,其系成邢杰的表哥,证实位于常熟服装城的“赵德柱”店铺系由成邢杰经营,成邢杰的仓库位于其在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的家中,仓库内大部分都是鞋子,主要是“NIKE”、“adidas”品牌的,服装主要是“Supreme”品牌的;
其帮助成邢杰理货,有时候也帮忙将货物装车并跟车到常熟,成邢杰也曾找司机杨某3装货运送。
9、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施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物品清单、常熟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清点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获的鞋子与服装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等,证实在被告人成邢杰独自经营的“赵德柱”店铺、与他人合伙经营的“AMAZING”店铺以及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家中的仓库中现场查获的鞋子、服饰等所涉及的品牌、款式、数量、特征等情况。
10、商标权利人营业执照、商标权利证明、授权书、鉴定证明等,证实在被告人成邢杰经营的店铺、仓库中查获的部分鞋子、服装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11、常熟市公安局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手机提取信息、朋友圈广告发布信息截图等,证实在被告人成邢杰经营的店铺以及仓库中现场查获的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服饰的售价、款式、品牌等情况。
12、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证实在被告人成邢杰仓库、店铺中查获的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服饰的单价与总价等情况。
13、被告人成邢杰使用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账册等,证实被告人成邢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时间、非法经营数额等情况。
14、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前科情况及归案经过等。
15、被告人成邢杰的供述,证实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时间、涉及的品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鞋子与服装的流程、收款方式等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成邢杰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服装涉及的品牌多、数量大,其社会危害性大,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邢杰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成邢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成邢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邢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成邢杰系初犯、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亦予以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成邢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成邢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 二、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假冒“NIKE”、“NEWBALANCE”、“adidas”、“JORDAN”、“THENORTHFACE”等品牌的鞋子、服装、包等共计二千八百四十件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