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321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轩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叶宅村北站******iv>法定代表人:谢朝卿,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轩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