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119号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繁泽,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佩莹,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惠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壮立,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繁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