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946号原告:天津亚克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4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力,男,天津亚克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刃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3131号1幢1层1125室。
法定代表人:朱壮丽。
董事长。
原告天津亚克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刃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亚克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亚克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亚克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刃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16200元,减半收取8100元,由原告天津亚克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