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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洪瑞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3民初4437号之一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洪瑞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洪瑞添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3民初4437号之一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RamiS.Yanni。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瑞添,男,194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能,广东达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利,广东达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诉被告洪瑞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负担。

审判长  钟丽丽审判员  刘 冠审判员  吉海燕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丽萍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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