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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林霖商贸有限公司、赵国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402民初11603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林霖商贸有限公司、赵国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林霖商贸有限公司;赵国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402民初11603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龙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林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乐富公寓4幢26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XC。

法定代表人:赵国民。

被告:赵国民,男,汉族,1964年10月24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

户籍地址: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林霖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霖公司)、赵国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闵霞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林霖公司、赵国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89年成立,1996年11月成为上市公司,是一家多元化的全球型工业集团,主营家用空调、中央空调、智能装备、生活电器、空气能热水器、手机、冰箱等产品,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空调企业,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1999年1月5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9年12月,原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2010年6月,原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

涉案的第37类第6369148号“”,核定服务项目包括电器的安装与修理,专用权期限自2010年09月28日至2020年09月27日。

原告经调查发现:在微信小程序“格Gree力空调售后维修电话”首页,标注“格力空调官网”,使用“”标识,载明:各区设有服务网点,高级工程师两小时上门、格力空调官方全国统一保修热线400-1086-315。

该小程序的开发主体为被告林霖公司。

上述报修电话并非原告的售后服务热线电话,且该小程序的开发运营未经原告授权。

原告认为,被告林霖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林霖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赵国民作为其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林霖公司立即停止在微信小程序“格Gree力空调售后维修电话”上使用原告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

2.被告林霖公司立即变更微信小程序“格Gree力空调售后维修电话”的程序名称;

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80000元。

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6369148号“”商标注册证;

2.第1215686号商标注册证及转让、续展证明及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3.原告所获奖项;

4.原告2015-2017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截图;

5.涉案微信小程序的截图;

6.光盘及时间戳认证证书;

7.被告林霖公司企信网登记信息。

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包括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的37类,权利人为原告。

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止。

“格力”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微信小程序“格Gree力空调售后维修电话”的开发者为被告林霖公司,其上使用了“”标识以及“格力空调官网”字样等。

原告确认该微信小程序现已关闭。

被告林霖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赵国民作为其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是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林霖公司在其开发的微信小程序“格Gree力空调售后维修电话”上使用了“”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侵害了原告对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林霖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至于具体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及企业名称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具体情节、原告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等因素,确定被告林霖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

被告赵国民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林霖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林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林霖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赵国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安徽林霖商贸有限公司、赵国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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