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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坚与中山市雅诚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杨氏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3民初4983号之一
案件名称李坚与中山市雅诚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杨氏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坚;中山市雅诚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杨氏日用品商行;郭润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3民初4983号之一原告:李坚,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平锋,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雅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旭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郭润开。

被告:东莞市塘厦杨氏日用品商行,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振兴围上塘路85号首层。

经营者:杨俊光。

被告:郭润开,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李坚诉被告中山市雅诚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杨氏日用品商行、郭润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李坚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坚撤诉。

本案诉讼费共计2920元,其中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李坚负担。

审判员  钟丽丽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翠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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