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3民初4983号之一原告:李坚,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平锋,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雅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旭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郭润开。
被告:东莞市塘厦杨氏日用品商行,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振兴围上塘路85号首层。
经营者:杨俊光。
被告:郭润开,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李坚诉被告中山市雅诚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杨氏日用品商行、郭润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李坚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坚撤诉。
本案诉讼费共计2920元,其中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李坚负担。
审判员 钟丽丽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翠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