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02民初622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丽莉,女,1981年9月27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经济开发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杨丽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