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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蓝色家园家居照明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中山市真钻灯饰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639号
案件名称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蓝色家园家居照明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中山市真钻灯饰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市蓝色家园家居照明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中山市真钻灯饰厂;翁丽勇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639号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吕天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蓝色家园家居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翁丽勇。

被告:中山市真钻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投资人:翁丽勇。

被告:翁丽勇,男,汉族,1989年8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蓝色家园家居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真钻灯饰厂、翁丽勇、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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