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97号原告:广州市千姿美黛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世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银,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翠,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耿海,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竹飞,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千姿美黛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耿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千姿美黛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千姿美黛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