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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王尧萍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民终4632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王尧萍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王尧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终46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尧萍,女,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上诉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王尧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9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以与王尧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2019年5月12日,王尧萍出具确认书,同意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941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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