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458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代理人谷伟、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单乐乐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经营者吴伟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单乐乐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