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885号之二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欧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平北路71号(A座首层之三、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日红。
被告:福建皇家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荆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日红。
被告:中山市佐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同乐工业园同乐三路。
法定代表人:柯汉财。
被告:刘日红,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欧盼电器有限公司、福建皇家福工贸有限公司、中山市佐驰电器有限公司、刘日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