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民初244号申请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57号。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生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经济开发区理士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吕福仁。
被申请人:镇江市君乐宝饮料厂,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上会村会东路65号。
投资人:袁浩。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生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君乐宝饮料厂、阜宁县阜城四方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江苏金生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君乐宝饮料厂名下的所有财产,并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承保的责任限额为60万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生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君乐宝饮料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