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民初426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美贤,女,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昆伟,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以下简称安格洛公司)与被告陈美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格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被告陈美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昆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格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美贤立即停止侵犯安格洛公司第973732号商标、第13876268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判令陈美贤赔偿安格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陈美贤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安格洛公司是英国知名潮牌服饰企业,BOYLONDON(伦敦男孩)为其旗下品牌,创立于1977年,自成立以来,品牌成长迅速。
同时,安格洛公司是第973732号、第13876268号、第18186146号、第19349986号、第1934995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上述商标经安格洛公司的长期合法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安格洛公司调查发现陈美贤未经授权在淘宝网开设的“淘淘小菊江”店铺内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上述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
陈美贤辩称,一、被告没有商标权侵权行为,被告主要从韩国代购,代购行为合法;
二、被告店铺内商品并未实际销售,且实际销售款式与淘宝展示不同,没有侵犯安格洛公司权利;
三、如果有侵权行为,安格洛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遭受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其商标许可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即使侵权,被告销售量低,赔偿金额也不应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安格洛公司提供的证据1-7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据9(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5429号发票、证据10(2018)浙杭钱证民字第13508号发票、证据11(2018)浙杭钱证民字第17785号发票,陈美贤认为真实性由法院核实,安格洛公司提供了证据的原件核对,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安格洛公司提供的证据8(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5429号,陈美贤对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部分证据可以证明本案侵权事实,予以采信。
安格洛公司提供的证据12加盟公司名单、证据13品牌手册、证据14今日头条合同、证据15高山隆合同、证据16品牌合同、证据17旗舰店截图公证(证据12-17即第二次提交证据1-6)、第二次提交证据7公证费发票,陈美贤对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部分可以证明安格洛公司对涉案商标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推广以及合理支出,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安格洛公司取得了以下注册商标专用权: 1.第97373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衣服、皮带(服饰用)、鞋及帽;
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4月7日至2007年4月6日;
后经核准续展两次,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4月6日。
2.第1818614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25,包括成品衣、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截止);
注册日期为2018年2月21日,有效期至2028年2月20日。
3.第1387626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25,包括成品衣、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截止);
注册日期为2016年4月7日,有效期至2026年4月6日。
4.第1934998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25,包括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截止);
注册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有效期至2027年4月27日。
5.第1934995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25,包括服装、T恤衫、靴、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截止);
注册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有效期至2027年4月27日。
2018年10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的(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5429号显示,“淘淘小菊江”淘宝账户发布的“现货BOY短袖LONDON男女T恤潮夏情侣字母三颗星老鹰运动宽松休闲衫”商品链接中,商品图片中T恤上衣正面印有“BOYLONDON”字样,“BOY”“LONDON”之间印有老鹰图案。
经比对,涉案网页服装上的图案与安格洛公司第973732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构成近似。
另查明,“淘淘小菊江”淘宝账户为陈美贤经营。
本院认为,安格洛公司所有的第973732号、第13876268号、第18186146号、第19349986号、第19349953号商标仍在注册有效期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因陈美贤销售的T恤与安格洛公司第97373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衣服、第1818614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成品衣、T恤衫属相同种类商品;
本案所涉被诉侵权标识的视觉效果与安格洛公司第973732号商标、第18186146号注册商标近似,使陈美贤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并误认该被诉侵权商品与安格洛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陈美贤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安格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安格洛公司主张陈美贤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陈美贤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至于赔偿损失问题,安格洛公司未能提供自己损失或陈美贤获利方面的证据,鉴此,本院根据本案安格洛公司产品的知名度、陈美贤侵权行为所持续的时间、销售范围、侵权行为的性质、陈美贤的主观过错以及安格洛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用中的合理部分)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后酌定赔偿金额为10,000元。
陈美贤虽然提出店铺内商品并未实际销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陈美贤还称代购的产品商标不属于安格洛公司,并提供BOYLONDON韩国官网截图,本院认为,商标有严格的地域性,被诉侵权产品在中国大陆以外所享有的商标权或者知名度,不能成为陈美贤否认侵权的抗辩依据,故对陈美贤的上述辩解,本院均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美贤立即停止侵害安格洛联营公司第973732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二、陈美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安格洛联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
三、驳回安格洛联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美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安格洛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陈美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俊鸿 审 判 员 黄玮鹏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javascript:SLC(37085,0))第五十六条(javascript:SLC(37085,56))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