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95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美都购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亓美玲。
被告:莱芜市赢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许继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片宪元,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莱城区美都购物中心·、莱芜市赢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782135号商标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事实与理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部位于美国洛杉矶市,该公司名下的“大嘴猴(PaulFrank)”品牌是国际知名品牌,以色彩缤纷、年轻时尚、可爱活泼的品牌理念使用在服饰、文具、玩具、家俱等各种商品上,商品畅销欧洲、亚洲、美洲、澳大利亚等世界各地,在中国大陆亦拥有很高的知名度。
弗兰克公司从90年代起陆续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多个类别产品上注册“大嘴猴”中文、英文及图形等系列商标。
2015年,弗兰克公司与原告订立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所有商品生产经营的独占许可协议,并将上述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授权原告行使。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侵犯原告第137821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毛毯商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等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有权审理发生在莱芜区、钢城区范围内且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该类案件。
本案被告经营场所及住所地位于济南市,诉讼标的额为2万元,故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