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终28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誉大厦1701-1709房。
法定代表人:LITRACY,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曼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43栋2层19室)。
法定代表人:揭建发,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揭建发,男,汉族,1990年6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上诉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武汉曼迪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揭建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5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上诉人武汉曼迪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上诉人武汉曼迪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上诉人武汉曼迪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160元,武汉曼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24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