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11民初1181号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伍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惠,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达成和解或调解,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参与执行程序,收取案款。
被告:天元区君辉厨具批发行(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经营者:王庆辉,男,汉族,1979年1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元区君辉厨具批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