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19517号原告: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楼**2203。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倩,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华,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div>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原告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