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3622号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安沂路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5446977XJ。
法定代表人:何非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兴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兴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受理。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负担。